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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口腔医院住院病案复印须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办公室 浏览人数:33112

         一、病案室为出院后10个工作日的住院患者提供病案复印服务。

二、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

三、办理地点及路线指引:

1.办理地点:病人服务中心。

2.路线指引:从德县路大门进入医院后,进入门诊大楼,门诊大厅左手边病人服务中心进行复印。

四、复印费用:0.5元/张,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卫财审函字〔2020〕68号)。

五、申请人范围: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六、需携带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新版医保卡、护照)。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新版医保卡、护照)、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七、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资料为所有住院病案资料,如无特殊要求,根据医疗保险报销所需病案资料,复印以下内容: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死亡记录;2.体温单;3.医嘱单;4.化验单(检验报告);5.医学影像检查资料;6.病理报告;7.手术及麻醉同意书;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9.出院记录;10.病案首页。

八、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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