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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08-28 来源:办公室 浏览人数:15163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免费安装义齿 医疗卫生类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为60周岁以上低保无牙颌患者免费安装义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60岁以上、2016-2017在保、全口无牙、单颌无牙或者单颌剩余牙齿数少于或等于4颗。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 互联网预约挂号 其他类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发规字〔2015〕22号)“整合全市各医疗机构的医生号源,建立全市预约挂号系统,实现所有预约方式与现场挂号共享号源,预约平台与各医院HIS系统互通互联。推行分时段预约,居民登录平台可预约全市各医院的科室和医生,具体就诊时间精确至一刻钟以内。” 辖区居民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青价费【2005】53号,青价费【2015】7号,青价费【2015】9号,青价费【2015】11号,青价费【2016】16号,青价费【2016】52号。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 儿童口腔疾病基本预防 医疗卫生类 关于印发《青岛市儿童口腔疾病基本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监控字〔2012〕15号) 中小学生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 口腔健康教育 其他 1.《全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2006-2010年)》;
2.2007年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10件实事之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医疗卫生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 0.5元/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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