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科普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防治结合>口腔科普

「健康普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知识问答(18)

发布时间:2020-06-25 来源:办公室 浏览人数:16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市卫生健康委推出【健康普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知识问答系列专题,每天10道题,方便大家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保障市民的健康权利。

「健康普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知识问答(18)

171.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哪些方面?

答: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17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什么制度,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哪些情况进行评估?

答: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

173.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应当吸收哪些方面参与?

答:行业组织和公众。

174.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作为什么评价的重要依据?

答: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

175.对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17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哪方面的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答: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

17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什么部门和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17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有哪些职责?

答:应当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和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179.国家建立什么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180.国家鼓励谁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版权所有:青岛市口腔医院

总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17号    联系电话:0532-82829900

云霄路门诊部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云霄路118号    联系电话:0532-66016007

辽阳东路门诊部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9号7号馆3层    联系电话:0532-66729929

邮编:266001

备案号: 鲁ICP备13004238号-1     技术支持:365健康在线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172号